球員在球場上激烈攻防,球場外球迷、球團與聯盟也將上演一場法律攻防,看來當球迷還是要有一些法學素養,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,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權益,才能好好的欣賞球賽。 來源:味全龍Dragons 終身禁止球迷入場觀賞球賽是一個典型的交易行為,球迷付錢購買門票,聯盟則提供比賽觀賞這項商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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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於民事上的私法契約關係。 因此李姓球迷「花錢就是大爺」這種說法是不對的,契約是一種基於雙方合意、你情我願的行為,民法第135條便說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」,消費者有花錢的自由,業者當然也有憲法保障的營業自由,能夠選擇他想要交易的顧客,也能制定希望顧客遵守的消費規則。 中信兄弟售票網觀賞比賽注意事項 當天洲際球場的售票主場是中信兄弟,也在其售票網站上寫明「違反球賽安全規定者,中華職棒大聯盟有拒絕其入場或要求離場之權利,違規情節嚴重且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將移請警方處理」,如果球迷選擇購買這張門票,自然可以認為他願意遵守主辦單位制定的規則,也接受其在契約中的義務。 業者既然有選擇服務對象的自由,依此拒絕未來與李姓球迷交易,也是受法律所保障。然而這部分球團與聯盟應當要建立標準作業流程,或許能參考美國MLB的做法,明確告知拒絕入場對象相應的理由與限制內容,倘若後續因此與球迷發生訴訟紛爭,能提出更為有力的證據。 2019年MLB對違規球迷宣告無限期禁止入場時交付的書面文件(來源:[email protected]) 影射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李姓球迷在觀眾席上大喊「味全龍打假球不要臉」,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」的誹謗罪,球場是公眾得出入場所,在場也有許多球迷與工作人員,而比賽內容還會在媒體公開播送,自然有散布於眾的事實。 李姓球迷稱在球場「我可以盡情喧嘩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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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實言論自由是相當重要的基本權,但也不表示言論自由可以無限制地上綱,如果他的言論已侵犯他人、甚至影響公眾,依然會受到法律的約束。 對於誹謗的違法判斷,美國聯邦法院曾確立「真實惡意原則」,若行為人「明知其言論不實」或「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」,變成立了誹謗罪的事實,此原則除了明確誹謗的構成要件,也降低了言論發表者的過失責任;在我國,關於言論自由的界線,主要是基於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,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立下了「合理查證原則」的指標,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他的言論為真實,但依據他提出的證據,使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,也構成不罰的條件。 然而李姓球迷之後在5月30號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又說:「到底是不是打假球,也不是我說的算」,顯示他沒有確實的證據能來支撐他的言論,在沒有相應的事實基礎下任意發言貶損他人的名聲,恐怕很難就此脫罪。 另外李姓球迷還對制止他的工作人員比中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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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行為又構成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」罪,根據法院對侮辱的定義,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,直接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、或動作,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(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3699 號刑事判決)。而比中指具有侮辱他人之意,已經是社會通念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1502 號刑事判決),李姓球迷當眾對工作人員比中指,有明確侮辱特定對象之意,且是在有許多人的公開場合,符合公然侮辱的各項要件。 除了刑事責任外,因為李姓球迷的言論導致當事人名譽受到毀損,亦能依此請求民事賠償或其他方式,請求慰撫金或是用其他適當的方式回復名譽。相較於刑事案件需要嚴謹的證據認定,民法中名譽侵害是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,不論故意或過失均能構成侵權(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),過去也有許多刑事無罪但民事判賠的例子;然而要提到的是許多案例中強制當事人公開道歉的方式,在今年2月25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中,已被大法官宣告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自由,未來不能再強制對方登報道歉,不過還是能用其他方式,例如要求當事人付費刊登判決勝訴啟事來回復名譽。 侵犯球迷的肖像權?李姓球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還表示「中華職棒聯盟,昨天我有叫他說,你不要拍我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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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一直拍我照,我跟他說我有肖像權,他還一直執迷不悟。」並要前往臺中地檢署對中華職棒聯盟提告。 然而李姓球迷恐怕有所誤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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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肖像權」,在臺灣司法實務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一種;而「侵犯肖像權」則是屬於民法第195條的侵權行為,並不是地檢署管轄的刑事犯罪之一,如果李姓球迷真的跑去地檢署要提告刑法上不存在的「侵犯肖像權」,應該是不會被受理的。 若真的要提告侵犯肖像權,那他應該是要依照民事訴訟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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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寫起訴狀遞交到「臺中地方法院」;然而民事侵權案件必須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繳納裁判費3000元,而且不能像刑事訴訟都由公訴處理,當事人負舉證責任,所以李姓球迷若真的要主張聯盟侵權,他可得好好想想有什麼證據可以告聯盟。 而聯盟真的有侵犯球迷的肖像權嗎?現代人們在遇到糾紛時,把手機拿起來錄影非常普遍;法院原則上都承認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只要不是故意侵犯肖像權,或是無故使用肖像,人民能夠錄影蒐證以自保(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 970 號刑事判決),不過蒐證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,更不能後續不當使用。 就這個事件來看,聯盟在事發當下為了維護安全以及保全證據,對當事人錄影照相,並不能說是無故取得,後續也沒有不當使用這些影像,很難說是侵犯了球迷的肖像權。 結語球迷願意為棒球投入熱情,並對此產生激情,對棒球運動的發展是件好事,但也要注意相關的分際,不能被激情所引導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,也會讓自己陷入法網,光是後續司法訴訟的流程就足以影響你的日常作息,而罰金與賠償也會是一筆不小的開銷。 禍從口出,不得不慎,在你表達對球隊與球員的感情時,也有必要思考你的言語究竟是對他們的支持、還是傷害。 想參與更多運動議題討論?歡迎到大將軍豪洨專區-什麼都聊廢文區、運動狂人 Sports Maniαc!,